A 思想教育与 道德素养 | A1 | 理论学习培训 | 参加国家、省、校(市)级的党校、团校培训或其他类似培训并结业者,每次可计0.4、0.3、0.2分。(注:同属本项目的每学年至多计1次) | 结业证书或主办 单位参训记载 |
A2 | 好人好事 | 因好人好事(诸如助人为乐、见义勇为、拾金不昧、抗灾赈灾等)受到校外单位、校外个人、校内部门通报表扬或表彰者,计0.1分。(注:一事件只计最高分) | 表扬信、表彰文件或其他盖有公章的证明材料 |
A3 | 公益活动 | 参加各类公益活动(如无偿献血、环境保护等)以及特殊时期学校组织的爱心募捐活动,或学校组织的其他校内外的公益性集体活动每次计0.1分。(注:本项目每学年累计不超过0.5分) | 献血证 或活动记载 |
A4 | 文明创建 | 所在班级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且成绩突出,被评为国家、省、校(市)级“优秀班集体”或“红旗团支部”,班级成员每人可分别计0.3、0.2、0.1分。 所在寝室在学校开展的“寝室文明建设”活动中被评为“文明宿舍”,寝室成员每人可分别计0.1分。(注:本项目每学年累计不超过0.2分) | 表彰文件或通报 |
B 科学技术与 创新创业 | B1 | 学术活动 | 参加学院、系组织的各类学术类讲座(报告),每场计0.2分。(注:本项每学年不超过0.5分) | 组织单位记载或留存各类讲座门票 |
B2 | 学生讲座交流 (报告) | 经学院、系批准同意,个人面向学生举办学术讲座(报告),每场计0.5分。学生作为听众参加学生学术讲座(报告)的,每场次计0.1分。 (注:学生听讲座、报告每学年累计不超过0.5分) | 文件、证书或者笔记、讲稿(相关记录) |
B3 | 小发明、小制作 | 小发明、小制作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,计1分。获得市级(校级)荣誉的计0.6分。获系级荣誉的计0.3分。 | 发明、制作原件、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|
C 文化艺术与 身心发展 | C1 | 文化艺术和心理健康讲座 | 听取学院、系组织的教学环节外的各类通识教育讲座和心理健康讲座者,每次计0.1分。(注:本项目每学年累计不超过0.5分) | 组织单位记载或留存各类讲座门票 |
C2 | 新闻宣传 | 以个人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、省级、一般性新闻媒体(如报纸、网络等)发表新闻报道者,每篇分别计1、0.8、0.5分。若为非第一作者,每篇分别计0.8、0.5、0.3分。 以个人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媒体(如校报、广播电台、团学刊物、院刊班刊等)刊发、播发新闻报道者,每篇计0.2分;若为非第一作者,每篇计0.1分。 (注:本项目每学年累计不超过1分) | 新闻媒体记载资料 |
C3 | 文艺创作 | 学生公开出版文学专著、文学作品集者,每本计1分。 学生在国家级、省级、一般新闻媒体(如报纸、网络等)发表诗歌、散文等单一文学艺术作品者,每篇分别计1、0.8、0.5分。学生在学校刊物(如校报、团学刊物、院刊等)刊发诗歌、散文等单一的文学作品者,每篇计0.2分。(注:本项目单一文学作品计分每学年累计不超过1分) | 专著、刊物原件或用稿通知书 |
C4 | 文体竞赛 | 参加国家级、省级、院(市)级、系级文体活动获奖的,按照一等奖分别计1、0.8、0.5、0.3;二等奖分别计0.8、0.5、0.3、0.2;三等奖分别计0.6、0.4、0.2、0.1。同时获得两个级别以上的,按最高级别计分。 注:本项每学年累计不超过1分。 | 获奖证书原件、复印件 |
D | D1 | 英语、计算机 | 通过英语四级(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)计0.5分。 通过计算机等级测试三级(计算机专业通过四级)计0.5分。 | 证书原件、复印件 |
D2 | 职业技能证书 | 通过本专业相关技能测试,获省级以上证书计0.5分。 | 各系认定 |
E 社会工作与 社团活动 | E1 | 学生干部经历 | 担任学生干部,积极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学生成长成才服务,任职满一学年且考核合格者,可计分。其中: 院系团学组织(含院团委、学生会等及各系团总支、学生分会,以下同)的主要干部(书记处或主席团成员),每学年计0.3分。 院系团学组织的正副部长,各班级团支部书记、正副班长,各社团正副会长、广播电台正副台长,每学年计0.2分。 除上述外的其他干部,计0.1分。 (注:多重岗位身份的以最高计) | 团委、系认定 |
E2 | 学生社团活动 | 作为社团成员参加本社团活动满一学期,可计0.1分。满一年者,可计0.2分。 | 团委、院会等认定 |
备注 | 专业基本技能学分计算细则由教务处牵头,各教学系结合专业实际制定 |